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親兄弟甲、乙 2 人共同謀議強盜 A 的黃金後,甲潛逃他處藏匿,乙因深感後悔而向檢察官自首,於偵查中坦承一切犯行,檢察官乃起訴甲、乙涉犯共同強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為調查甲強盜犯行,乃將被告乙改列證人身分予以傳喚到庭作證,由檢察官對證人乙進行主詰問,於被告甲擬對證人乙反詰問時,證人乙竟主張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所定親屬關係的拒絕證言權。試問:證人乙於主詰問時所為證言,得否作為判斷甲強盜犯行的依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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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共同被告轉為證人時,詰問權與拒絕證言權的衝突。應思考:1. 共同被告審判中改列證人的法定程序(刑訴法第287條之1、2)。2. 證人行使第180條拒絕證言權後,對先前已進行的主詰問效力影響。3. 釋字第582號解釋強調的「對質詰問權」:若被告無法行使反詰問,該證言之證據能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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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共同被告轉證人之程序、憲法保障之對質詰問權,以及證人於反詰問時行使拒絕證言權對證據能力之影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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