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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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證人轉被告」且未告知拒絕證言權的題型,核心爭點在於「不自證己罪特權」的保障與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答題時須精準點出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及第186條第2項,並對比實務見解(適用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與學說見解(類推適用第158條之2第2項),最後依題意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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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告知義務,致證人(後轉為被告)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該陳述於其自身案件中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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