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 A 偵辦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傳訊甲、乙、丙等多名證人,訊問中,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應告知事項,其後即以甲為證人並經具結之陳述,作為對甲提起公訴之證據資料,請問,檢察官對甲所作成之訊問筆錄,得否於審判中作為證據,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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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人轉被告」之實質被告概念與不自證己罪特權之保障。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實務上常見的「蓄意規避告知義務」爭議,區分檢察官是「蓄意」以證人身分傳喚實質被告,還是「訊問中始發現」涉嫌,並分別適用違法取證之證據排除法則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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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實質上為被告之人,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義務即命其具結陳述,該供述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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