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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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不自證己罪特權」與「證人的三難困境」。解題關鍵在於檢驗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時,該證言對於「證人本人嗣後轉為被告」的證據能力,必須點出學說見解(類推適用第158條之2第2項)與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95台上5979號判決,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證據能力)之差異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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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訊問證人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所取得不利於證人之供述,於該證人嗣後轉為被告之刑事案件中,是否具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核心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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