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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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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抓出核心爭點為「證人身分轉換為被告時,違反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的證據能力」。解題時應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及第158條之4,並務必引述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的區分標準(惡意規避與過失漏未告知),以展現實務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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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訊問證人時漏未告知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於其後轉為被告之案件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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