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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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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證人轉被告」且「未告知拒絕證言權」,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與第186條第2項之程序瑕疵。接著須從「不自證己罪特權」之法理出發,針對該陳述轉為被告不利證據之證據能力,精準鋪陳「實務見解(第158條之4權衡排除)」與「學說見解(絕對排除)」之差異,並進行具體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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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訊問證人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該證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於日後轉為被告之審判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核心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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