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乙二人涉嫌竊盜,經警察合法逮捕到場詢問。警察詢問甲時,甲自白犯罪,但警察事先疏未踐行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及得保持緘默之義務。警察詢問乙時,雖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經乙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並要求等待辯護人到場再行詢問,但等待約 2 小時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即開始詢問,乙也表示同意,請問警察詢問甲、乙所得之供述是否合法?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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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告權利告知與辯護人倚賴權之保障。看到「未告知緘默權及辯護權」,應直接連結刑訴法第95條及第158條之2第2項之惡意與自願性權衡;看到「等候辯護人期間提早詢問」,則需思考第93條之1的4小時等候期間規定,以及被告「自願同意」是否生拋棄等候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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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漏未告知緘默權與辯護權取得自白之效力,以及於等候辯護人期間經被告同意提前詢問之合法性。 【解析】 壹、關於甲之供述合法性與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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