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某甲與某乙因故爭吵,不料甲竟失手將乙打成重傷,生命垂危,正好被某丙看見,丙打電話報警,警察丁到達現場,乙撐到最後一口氣,告訴丁:「是甲打我的」之後就死亡。案經檢察官起訴甲傷害致死,在審判中,傳喚丁到庭具結陳述:「乙在死亡前告訴我是甲打乙的」,並傳喚丙到庭陳述:「我看到甲打傷乙」,但丙依法應具結而法官未令其具結。請問:丁、丙在法庭所為之陳述,及乙向丁所為之陳述各有無證據能力?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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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將三個陳述獨立拆解:1. 乙向丁的陳述為「審判外陳述」,需檢驗是否符合第159條之3的傳聞例外(臨終陳述的特信性);2. 丁的陳述為「傳聞證人」,其證據能力依附於原陳述(乙的陳述);3. 丙為審判中作證的證人,直接檢驗法定程序,套用第158條之3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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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臨終陳述)之傳聞例外、傳聞證人之證據能力認定,以及證人違反具結義務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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