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在警詢時的自白筆錄及錄音檔案作為證據之一。在調查證據時,甲爭執筆錄的內容與當日自己的陳述有出入,法官當庭播放警詢時的錄音檔案,不料發現其品質極差,完全無法分辨是否為甲的聲音或是其內容為何。試問自白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詳述理由說明。(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錄音品質極差、被告爭執筆錄不實,首先應想到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的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義務及其立法目的。接著須釐清「錄音無法辨識」實質等同「未錄音」,此時無法直接適用該條第2項的「不符部分不得為證據」,而應將其視為「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進而引用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並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進行法理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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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詢錄音檔案因品質極差無法辨識,致無法核對警詢筆錄內容時,若被告爭執筆錄記載不實,該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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