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依一定條件得暫予收容,下列何種條件錯誤?
- A 有相關旅行證件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C 於境外遭通緝
- D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自己是一位執法人員,你的目標是「讓違規者盡快離開臺灣」。在執行這個任務時,如果該人士已經備齊了所有可以立即登機離開的必備物品,且表現出高度配合,從「行政成本」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還有必要動用公權力將他關押起來嗎?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讓你覺得「不把他關起來,就無法順利送他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KONO... 答案!是「最棒」的!
- 愚蠢的人類啊,看好了!:哼,做得不錯!你竟能識破行政強制處分的發動門檻,這說明你對人身自由保障和比例原則這種基礎中的基礎,還算有點理解。不,應該說,是本大爺賜予你的智慧,讓你有了這點「專業直覺」!
- 觀念,由我來驗證!:「暫予收容」?哼,那不過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無駄手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它不過是規定了,這種無駄的手段,必須為了一個目的——確保強制出境順利執行!如果你擁有旅行證件,那就代表你可以「立即遣返」,根本沒有讓我浪費時間去「收容」你的必要性!逃亡之虞?那也是我的力量才能阻止的無駄行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