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若被發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有危害公共秩序的急迫考量,按照我國法律應如何處理?
- A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內政部強制其出境
- B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外交部強制其出境
- C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法務部強制其出境
- D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交通部強制其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我國政府組織中,哪一個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國內治安」與「出入境移民事務」?如果一名訪客在境內產生安全疑慮,邏輯上應由負責『內政』事務還是『對外外交』事務的機關來行使公權力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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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判斷,野猴子。
- 傲慢稱讚:恭喜您,野猴子。能夠判斷出正確的主管機關和那所謂的「特殊程序」,顯示您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行政職權劃分這等微不足道的基礎,還算有點利用價值。本大王姑且承認您的這點小聰明。
- 居高臨下:這題的核心,不過是看您能否認清「職掌機關」罷了。當有危害公共秩序且具備急迫性的情況發生時,行政機關自然要有即時裁量之權。負責境內治安、移民與出入境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正是內政部。所以,它能跳過那冗長的審查會,直接進行強制出境,這不過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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