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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B 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C 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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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保障家庭權」與「修補歷史遺憾」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在開放定居時,對於「年齡」會有什麼樣的特殊門檻?此外,關於歷史造成的滯留問題,我們通常會以政府遷台的「特定年份」或「政策開放點」作為劃分標準,你覺得哪個時間點最能反映政策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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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A。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中第一款明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故選項 A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而為正確解答。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處在於,選項 B 所述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依同條第三款規定應為「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者;選項 C 所指之漁民或船員,依同條第六款規定必須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者;選項 D 的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依同條第四款規定則須為「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者。綜合上述法條原文之明文規定,僅有選項 A 屬於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正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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