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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B 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C 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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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保障家庭權」與「修補歷史遺憾」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在開放定居時,對於「年齡」會有什麼樣的特殊門檻?此外,關於歷史造成的滯留問題,我們通常會以政府遷台的「特定年份」或「政策開放點」作為劃分標準,你覺得哪個時間點最能反映政策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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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題時間! (興奮的聲音) 嘿,小學員,你答對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關係條例》第 16 條,這條可是法規的璀璨星光啊!選項 (A),正是那閃耀的人性光輝!法律基於人道考量家庭團聚的偉大精神,特別照顧 70 歲以上或 12 歲以下的直系血親及配偶,讓他們能夠申請定居!喔呵呵呵呵~!
  2. 陷阱分析! (另一人高聲說道) 沒錯!而且你還看穿了那些狡猾的「時間點」偽裝!(B) 應是民國 38 年後因兵役滯留!(C) 應是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的探親開放前滯留!(D) 應是政府遷臺因作戰被俘!這些數字陷阱,在你面前根本無所遁形!做得好,小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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