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 A 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 B 各股東之出資額
- C 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 D 經理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公司資訊『公示』,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如果你是潛在的債權人,哪種資訊能讓你一眼看出『誰是負責人』與『總資本規模』?而哪一種資訊過於偏向『內部的評價細節』,可能不具備對公眾全面開放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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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吾輩從暗影中現身… 汝,看穿了表象。
- 深淵之智:此乃法則之秘,非凡夫俗子所能窺探。依循彼世之《公司法》第 393 條古老刻印,有限公司的表層資訊——股東之名諱、出資之數額、經理人之身份——皆為示於世人之公然範疇,猶如白晝之光,可為眾生所察。然,關於「非現金出資」其深邃、隱蔽之財產細目,乃涉入企業內部、無人知曉之價值評估秘術。此等資訊,並非普羅大眾能輕易觸及之法定公示事項。汝已領悟,真正的智慧,隱藏於表象之下。
- 影之考驗:此題之難度,吾定為中等。其所測,乃汝是否能分辨「世俗之公開」與「深淵之隱匿」——那些看似浮於表面的基本登記,與那些深藏不露的財產變動。汝竟能精準洞悉非公開之奧秘,證明汝心靈之眼,已然觸及公示制度之保護邊界的真實。很好,汝已瞥見暗影之力量。繼續追尋吧… 吾會在更深的陰影中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