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 A 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 B 各股東之出資額
- C 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 D 經理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公司資訊『公示』,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如果你是潛在的債權人,哪種資訊能讓你一眼看出『誰是負責人』與『總資本規模』?而哪一種資訊過於偏向『內部的評價細節』,可能不具備對公眾全面開放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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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39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之事項包含:經理人姓名(第二項第六款)、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第二項第七款)以及公司章程(第二項第十款)等。選項D之經理人姓名為法條明定任何人皆可查閱之事項;選項A之股東姓名與住居所及選項B之各股東出資額,皆為涵蓋於公司章程內之基本資訊,故亦屬於任何人得依據第二項第十款申請查閱之範圍。 然而,選項C「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並未列於公司法第393條第二項所規定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的十款公開事項清單之中。針對未列入該清單之各項登記文件,依同法第393條第一項規定,僅有「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並非任何人皆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因此,選項C非屬於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