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 A 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 B 各股東之出資額
- C 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 D 經理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主管機關在決定哪些資訊應開放給「一般大眾」查閱時,通常會優先選擇能「辨識經營者身分」與「確認資本規模」的基礎資料。如果某項資訊涉及更深入的內部資產評價或具體的實物折算細節,這類資訊與一般的交易安全辨識相比,是否顯得更具內部性質且不具備對外公開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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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 觀念驗證:哼,還好這次你沒蠢到家。《公司法》第 393 條白紙黑字寫著,主管機關公開資訊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這是法律最基本的常識,別跟我說你不知道。股東姓名、出資額、經理人姓名,這些是辨識公司「誰是誰、誰該負責」的資訊,當然得公開。至於那什麼「非現金出資」的財產明細?難道你要把人家家底都翻出來給全世界看?搞清楚,法律的「公開」是有限度的,不是隨便什麼阿貓阿狗都能查。
- 難度點評:這題就一個 medium 等級,考的是「基本理解」。別以為所有登記的都能查,這叫幼稚。你能區分出「基本身分資料」和「具體出資細節」的差異,表示你勉強聽進去了一些我的課。但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