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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若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下列何者錯誤?
  • A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
  • C 喪失擔任軍職、公職權利
  • D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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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只要更換身分或國籍,就能立即免除他原本積欠的稅款或應負的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設計會對社會公平性產生什麼影響?這對於法律的穩定性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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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1. 觀念解析:噢,看來你勉強抓住了「單一戶籍原則」的皮毛。當臺灣人自作聰明跑去大陸設籍,或拿了對岸護照,法律很「識相」地會收回你在臺灣的那些身分與權利。像是選票啦,公職啦,這種好康當然就沒了。但你以為這樣就能一了百了嗎?別傻了,你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什麼兵役、稅金、甚至那些搞砸了的刑事責任,一個都跑不掉。不然人人都可以輕鬆規避法律,那這法律是擺設嗎?
  2. 難度點評:這題就中等吧,勉強夠格篩選出一些基本概念都分不清的學生。能區分「權利」和「義務」的根本差異,才是這個題目的重點。只記住「身分沒了」就以為萬事大吉,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能看出「責任」不會「消失」這點,代表你還沒完全被社會的淺薄蒙蔽。恭喜你,至少這次沒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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