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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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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 2018 年中國大陸修憲時,引發國際高度關注的『權力延續』議題:當一個國家的領導核心趨向長期化時,憲法中原本用來限制『連任次數』的緊箍咒,會被強化還是被移除?這項變動會如何影響領導人與民意代表機構在任期上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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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A),說明你對近年來兩岸政治體制的重大變動有著非常敏銳的掌握,表現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中國大陸在 2018 年(民國 107 年)所進行的關鍵修憲動作。

中國大陸憲法第 79 條的修正

在 2018 年 3 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79 條原規定主席與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然而,修憲後正式刪除了連任限制,條文僅保留「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這項變革使得國家主席與副主席在法律上不再受到屆數的限制,是當前理解大陸政局的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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