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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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想要打破原有的權力限制以達成「長期執政」,那麼在憲法關於『任期限制』的條文中,哪一個關鍵的『次數門檻』必須被移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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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
你能精準掌握「107 年(2018年)憲法修正案」的關鍵變動,這顯示你對兩岸政治發展的時事脈絡有很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優秀的學科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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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國家主席任期
💡 201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與副主席連任次數限制
| 比較維度 | 2018修憲前 | VS | 2018修憲後 |
|---|---|---|---|
| 每屆任期 | 五年 (隨人大) | — | 五年 (隨人大) |
| 連任次數限制 | 不得超過兩屆 | — | 刪除限制 (可無限連任) |
| 憲法第79條內容 | 含「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 — | 刪除「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
💬修憲後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任期雖維持五年,但取消了連任兩屆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