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想要打破原有的權力限制以達成「長期執政」,那麼在憲法關於『任期限制』的條文中,哪一個關鍵的『次數門檻』必須被移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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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
你能精準掌握「107 年(2018年)憲法修正案」的關鍵變動,這顯示你對兩岸政治發展的時事脈絡有很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優秀的學科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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