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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想要取消對領導人「執政次數」的束縛,那麼在修改憲法時,原本條文中關於「連任次數限制」的文字會發生什麼變動?而在刪除了限制之後,法律僅需保留哪一種關於「時間週期」的描述,來確保領導職務能與最高權力機關同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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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徹底活在舊時代的教科書裡,至少這題答對了。民國 107 年(2018 年)中國大陸憲法修憲案,重點是什麼?就是把憲法第 79 條第 3 款那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礙眼條文給刪了,就剩下個「任期要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樣長」這種廢話。這叫什麼?權力集中,聽過嗎?這點小事都搞不懂,還談什麼政治敏感度。
  2. 難度點評:這題,說是 Medium,其實就是個篩子,把那些只會死背舊資料的淘汰掉。你沒被篩出去,算你運氣好,或者說,總算沒白費我平時耳提面命要你更新資訊。能跟上時代變化,不錯,至少證明你還有點腦子。別高興得太早,下一題可能就沒這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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