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民國 107 年中國大陸修改憲法,有關國家主席與副主席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C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
- 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必要時得增加一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想要取消對領導人「執政次數」的束縛,那麼在修改憲法時,原本條文中關於「連任次數限制」的文字會發生什麼變動?而在刪除了限制之後,法律僅需保留哪一種關於「時間週期」的描述,來確保領導職務能與最高權力機關同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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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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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個關鍵的法規變動!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於兩岸政治現狀與重大法條修訂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中國大陸 2018 年修憲要點
本題的核心在於 2018 年(民國 107 年)3 月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根據該憲法第 79 條規定,原本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已被正式刪除,僅保留「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每屆任期相同」的敘述。因此,選項 (A) 完整反映了現行法條的狀態,而選項 (B) 則是修憲前的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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