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B 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C 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法律設計的「目的」來思考:若政府要特別寬待某些人,讓他們能跨越兩岸限制、直接申請在台灣長期「定居」,除了補償歷史留下的遺憾(如老兵或災民)外,針對一般的「家庭團聚」,哪兩種年齡層的親屬(極年長或極幼小)最符合人道關懷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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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對了!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政府基於人道考量與家庭團聚,允許特定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選項 (A) 提到的「70 歲以上、12 歲以下」即是典型的高齡與幼童優待條款。其餘選項 (B)(C)(D) 雖涉及歷史與特殊事由,但法規對其「發生時間點」或「身分認定」有極其嚴格的日期限制(如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選項中往往會混淆這些細節。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記憶法條中的數字門檻(如年齡、日期),而不僅是模糊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