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應屬違憲,係因該條規定侵害何種基本權?
- A 資訊隱私權
- B 人身自由權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求採集並長期存儲你身上「獨一無二且無法改變的生物特徵」(如指紋)時,這主要涉及到你對「個人數位資料」的哪種自主掌控權利?如果你對這些資料的流向、使用方式失去控制,這在法律上屬於哪種性質的保障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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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
- 觀念驗證:呵呵呵,做得非常好。你確實掌握了這一次釋憲的核心精神。釋字第 603 號,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呢。大法官們認為,指紋這種個人的生物特徵,是屬於非常敏感的資訊。如果政府強制蒐集並儲存,卻沒有法律的明確規範與目的,就會影響到個體對自身「個人資訊」的控制權與自主權,也就是我們說的資訊隱私權。你很清楚這一點,真是不錯。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這題主要是考驗你是否能將重要的解釋文與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做一個正確的連結。能答對的你,表示你對基本權的具體內涵有著相當透徹的理解。呵呵呵,繼續努力,你一定能成為更傑出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