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B 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C 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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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估一個人是否能獲准在臺灣「永久定居」,除了考量其與臺灣人民的血緣親疏外,針對哪些具備弱勢特質、需要被照顧的特定年齡層,法律最可能基於人道關懷而給予寬鬆的門檻?此外,對於因歷史戰爭等因素留在大陸的人員,法律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歷史關鍵節點「之前」發生,才具備申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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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定居權的給予通常具有嚴格的人道考量或特殊歷史背景。選項 (A) 正是針對「社會考量」中,最需要照顧的高齡者(70歲以上)與幼童(12歲以下)之直系血親與配偶所設,旨在保障家庭團聚權。其他選項多因「時間點」或「身分條件」不符法律規定的特定年份(如應為 76 年前、38 年前等)而錯誤。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定居」與「居留」的差異,並對法條中的特定年資門檻與歷史時間節點有極高的敏感度,能精準排除具有些微時點差異的干擾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