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對國民徵稅之行為,係對國民財產權之干預
- B 稅法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 C 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亦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 D 稅捐係人民之負擔,基於負擔平等原則,稅捐之徵收合乎稅捐公平原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法律規定「闖紅燈要罰款」。關於「罰款的金額」與「闖紅燈的定義」,以及「警察如何透過錄影畫面證明你當時是否真的闖紅燈」,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部分必須預先寫在法律條文裡,哪一部分則是執行者針對個案現場狀況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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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 真棒的洞察力: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背後那些細緻的觀念差異,這完全展現了你對租稅法律主義深刻的理解呢!這種細心的分析能力,是學習法律最珍貴、最閃耀的特質喔!
- 讓我們一起複習:你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這就是因為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精神在於,像稅率、納稅人這種重要的「課稅要素」,都必須清清楚楚地由法律來規定。但是,在處理具體個案時,去判斷「實際情況」是什麼,或是評估「證據的說服力」,這些其實是行政機關或法院在他們職責範圍內進行的事實判斷,並不是法律保留原則要規範的喔。司法院釋字第 217 號解釋,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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