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 B 本罪所謂之租稅,包括中央或地方依據法令所徵收之一切稅捐
- C 本罪所謂之其他入款,包括違反法令而受罰之款項
- D 本罪之行為態樣,僅限於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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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向人民「收錢」的原因有很多種。有些是為了籌措政府運行的經費(如稅收、規費),有些則是為了「處罰不法行為」。你覺得這兩種目的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歸類為同一種『徵收』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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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違法徵收罪
💡 公務員明知無權而徵收租稅規費,客體不含具制裁性之款項。
| 比較維度 | 租稅、規費 | VS | 罰金、罰鍰 |
|---|---|---|---|
| 本質目的 | 充實財政收入 | — | 對違法行為之制裁 |
| 刑129條適用 | 屬於本罪客體 | — | 非屬本罪客體 |
| 法律依據 | 稅法、規費法 | — | 刑法、行政罰法 |
💬本罪僅限於財政目的之徵收,不含行政或司法處罰性質之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