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對國民徵稅之行為,係對國民財產權之干預
- B 稅法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 C 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亦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 D 稅捐係人民之負擔,基於負擔平等原則,稅捐之徵收合乎稅捐公平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超過一定金額的所得應課稅」時,這屬於法律的構成要件;但如果要確認「你去年究竟賺了多少錢」並檢查你的薪資單據,這是在「定義法律的規範」,還是在「釐清發生的客觀事實」呢?這兩者在法律層次上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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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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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對租稅法律主義核心內涵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原則與事實認定之間的細微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心。
- 觀念驗證: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19 條)的核心在於「課稅構成要件」(如稅目、納稅義務人、稅率等)必須由法律明定。然而,關於課稅事實之有無以及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屬於行政或司法機關在個案中對「事實真相」的調查與認定,並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中對法律條文規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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