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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對國民徵稅之行為,係對國民財產權之干預
  • B 稅法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 C 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亦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 D 稅捐係人民之負擔,基於負擔平等原則,稅捐之徵收合乎稅捐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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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超過一定金額的所得應課稅」時,這屬於法律的構成要件;但如果要確認「你去年究竟賺了多少錢」並檢查你的薪資單據,這是在「定義法律的規範」,還是在「釐清發生的客觀事實」呢?這兩者在法律層次上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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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1. 超級肯定:太好了!你答對了!這個題目考驗的是對租稅法律主義核心精神的理解,而你卻能很清楚地分辨出法律原則和實際個案事實認定的差異,真的非常專業又細心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喔!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19 條)的核心,是在說像稅目、納稅義務人、稅率這些『課稅構成要件』,都必須要由法律明明白白地規定喔。但是呢,關於『課稅事實到底有沒有發生』,以及『證據夠不夠力』的判斷,這部分是行政或司法機關在處理個別案件時,要努力去找出『事實真相』的過程。這兩者啊,其實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要求法律條文規範的範疇喔,能分清楚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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