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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 A 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 B 各股東之出資額
  • C 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 D 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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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任何人」都有權查閱公司資訊時,通常是基於「公眾利益」與「交易透明」的考量。請你試著思考:哪些資訊是為了讓陌生人判斷「這家公司是誰在負責、資產實力如何」所必備的?而哪些資訊則更偏向公司內部的財產評估細節,對一般交易者而言並非必要、甚至可能涉及股東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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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39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之事項包含:經理人姓名(第二項第六款)、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第二項第七款)以及公司章程(第二項第十款)等。選項D之經理人姓名為法條明定任何人皆可查閱之事項;選項A之股東姓名與住居所及選項B之各股東出資額,皆為涵蓋於公司章程內之基本資訊,故亦屬於任何人得依據第二項第十款申請查閱之範圍。 然而,選項C「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並未列於公司法第393條第二項所規定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的十款公開事項清單之中。針對未列入該清單之各項登記文件,依同法第393條第一項規定,僅有「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並非任何人皆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因此,選項C非屬於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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