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B 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C 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推理: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落實「人道關懷」與「家庭團聚」,你會優先開放給哪種生理狀態(例如年齡)的親屬來台定居?此外,針對因戰爭或意外滯留異鄉的民眾,法律所制定的「救濟性時間門檻」,通常會設在兩岸重啟交流的「之前」還是「之後」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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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關於「定居」的專案許可。選項 (A) 正是基於人道考量,特別針對** 70 歲以上或 12 歲以下的直系血親與配偶給予申請資格。而其他選項(B)(C)(D)在法律實務中,通常伴隨著極為嚴格的「歷史時間點」限制(例如需在特定年份之前**滯留者),你能夠精準辨識出正確的年齡與身分組合,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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