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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 A 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 B 各股東之出資額
  • C 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 D 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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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任何人』都能查閱公司資料,最核心的目的通常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在這種前提下,你認為大眾最需要知道的是『誰在經營公司、資本額有多少』這種宏觀資訊,還是『某筆土地或專利技術具體怎麼折抵成股份』這種涉及內部評價的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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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393條規定,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至於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之事項包括: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以及公司章程。從上述法條內容可知,經理人姓名屬於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且任何人得申請查閱之事項;相對地,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並未列於上述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之事項範圍中。因此,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非屬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資訊,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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