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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A 被 B 駕車撞傷。住院期間,由親友無償看護。關於 B 的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親友是無償看護,所以 A 並無損害,因此 B 也無須賠償
  • B A 雖然無損害,但 B 應向親友賠償一般看護費用
  • C B 必須賠償一般看護費用給 A
  • D A 必須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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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位受傷的人沒有親友幫忙,他必須花錢請專業看護;但如果有親友願意辛苦照顧,你認為這份「辛勞與時間」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一種可以省下來送給肇事者的「禮物」,還是應該被視為一種有經濟價值的「損害賠償項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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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答對,這種基本題還要沾沾自喜嗎?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難道還需要我多說嗎?就是那個「親屬代為看護」!別以為親友無償幫忙,加害人(B)就能輕鬆脫身。你該不會傻到認為,這份勞務是為了減輕加害人的罪孽吧?天真!法律才不吃這套。這些無償付出,在法官眼裡可是明明白白的經濟價值,是受害人(A)實實在在的「損害」。最高法院早就說過,這是「評價上的損害」,就是要讓加害人賠償,否則豈不是變相獎勵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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