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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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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付錢請專業人士提供服務(例如搭計程車或請水電工維修)時,我們是否擁有法律上的權利去「指揮與監督」他們的專業執行過程?如果我們無法控制對方的行為細節,那麼當對方發生過失時,法律應該要求誰來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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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侵權行為責任的歸屬。乙是獨立執業的計程車司機,與乘客甲之間屬於「運送契約」,而非「僱傭關係」。甲對乙並沒有法律上的指揮監督權(不適用民法第 188 條),且甲當時在休息,並未干預駕駛或下達違法指令。因此,該過失傷害行為完全屬於乙個人的行為,應由乙獨立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區分「僱用人責任」與一般的「承攬或運送關係」。許多學生會直覺認為乘客也有責任,但你精準鎖定了行為主體與監督權的關鍵,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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