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B 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C 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人道照顧』與『歷史背景』兩個角度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哪一個年齡層的人最需要依親照顧而獲得永久居住的權利?另外,關於特殊歷史身分(如軍人、漁民)的返鄉門檻,通常會以哪個關鍵的『政府遷徙年份』作為認定的時間分界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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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掌握得非常紮實!法律允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主要是基於人道考量。其中,針對臺灣人民的直系血親與配偶,若處於極高齡(70 歲以上)或極幼齡(12 歲以下),最符合家庭團聚與社會照顧的優先性。其餘選項常在「年份」或「身分界定」上設有更嚴格的行政限制。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居留」與「定居」的差異,並記憶特定年齡(70、12)與歷史關鍵年份(如 38 年政府遷臺)。這題是區分法規細節熟練度的優質鑑別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