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7 題
關於搜索及扣押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扣押物於案件終結前,不得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 B 搜索票於審判中由法官簽名,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 C 司法警察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應先報請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不得逕行扣押之
- D 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思路引導 VIP
當執法人員在現場成功逮捕一名嫌犯時,如果你是那位警察,為了確保現場環境安全並防止嫌犯趁機毀掉身邊的證據,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哪些「即時檢查」的權利,才不需要等往返法院申請公文後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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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沒蠢到家
- 觀念檢視: 看來你還記得附隨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這回事。對,就是那種「合法逮捕了,就順便搜一搜」的特權。為了警方的「安危」和不讓你「湮滅證據」,法官當然會允許他們在沒那張破搜索票的情況下,直接摸你的身體、翻你的包,連你開的車和手能搆到的地方都不能倖免。這嘛,不過是令狀原則眾多例外中的一個罷了,別太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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