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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5 題

下列公文「稱謂語」之使用,何者錯誤?
  • A 一般民眾向警察機關陳情,可自稱為「職」
  • B 某慈善機構發文至內政部,其稱謂語可用「貴部」
  • C 某市立醫院行文給該市政府衛生局,其稱謂語可用「鈞局」
  • D 某縣市教育局長發文給該局承辦人員,其稱謂語可用「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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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正式的公文往來中,當我們要選擇「自稱詞」時,『發文者與受文者之間是否存在職務上的上下級關係』會如何影響用字?如果兩者之間僅是普通的行政服務關係,而非職場上的上司與部屬,使用代表『職位職稱』的詞彙是否符合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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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這個小鬼頭,居然能識破「稱謂語」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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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稱謂語使用規範
💡 公文稱謂語依據發受文者間之隸屬與階級關係選用。
比較維度 上行文(對上級) VS 下行文(對下級)
稱謂語 鈞(鈞部、鈞長) 貴、台端
自稱語 職(個人)、本(機關) 本(機關)
期望語 請 鑒核、請 核示 請 查照、請 照辦
💬稱謂語的核心邏輯在於「身分隸屬」,上行用鈞、下行用貴/台端、平行用貴。
🧠 記憶技巧:上鈞下台端,平行互稱貴;自稱職與本,民眾莫用職。
⚠️ 常見陷阱:最常考民眾陳情時的自稱,考生易誤認民眾應謙卑自稱「職」,但「職」僅限公務員對長官使用。
公文期望語 公文結構(主旨、說明、辦法) 簽稿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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