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5 題
下列公文「稱謂語」之使用,何者錯誤?
- A 一般民眾向警察機關陳情,可自稱為「職」
- B 某慈善機構發文至內政部,其稱謂語可用「貴部」
- C 某市立醫院行文給該市政府衛生局,其稱謂語可用「鈞局」
- D 某縣市教育局長發文給該局承辦人員,其稱謂語可用「台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正式的公文往來中,當我們要選擇「自稱詞」時,『發文者與受文者之間是否存在職務上的上下級關係』會如何影響用字?如果兩者之間僅是普通的行政服務關係,而非職場上的上司與部屬,使用代表『職位職稱』的詞彙是否符合邏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