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5 題
下列公文「稱謂語」之使用,何者錯誤?
- A 一般民眾向警察機關陳情,可自稱為「職」
- B 某慈善機構發文至內政部,其稱謂語可用「貴部」
- C 某市立醫院行文給該市政府衛生局,其稱謂語可用「鈞局」
- D 某縣市教育局長發文給該局承辦人員,其稱謂語可用「台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正式的公文往來中,當我們要選擇「自稱詞」時,『發文者與受文者之間是否存在職務上的上下級關係』會如何影響用字?如果兩者之間僅是普通的行政服務關係,而非職場上的上司與部屬,使用代表『職位職稱』的詞彙是否符合邏輯呢?
公文稱謂語使用規範
💡 公文稱謂語依據發受文者間之隸屬與階級關係選用。
| 比較維度 | 上行文(對上級) | VS | 下行文(對下級) |
|---|---|---|---|
| 稱謂語 | 鈞(鈞部、鈞長) | — | 貴、台端 |
| 自稱語 | 職(個人)、本(機關) | — | 本(機關) |
| 期望語 | 請 鑒核、請 核示 | — | 請 查照、請 照辦 |
💬稱謂語的核心邏輯在於「身分隸屬」,上行用鈞、下行用貴/台端、平行用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