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5 題
下列公文「稱謂語」之使用,何者錯誤?
- A 一般民眾向警察機關陳情,可自稱為「職」
- B 某慈善機構發文至內政部,其稱謂語可用「貴部」
- C 某市立醫院行文給該市政府衛生局,其稱謂語可用「鈞局」
- D 某縣市教育局長發文給該局承辦人員,其稱謂語可用「台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正式的公務用語中,『職』這個字通常暗示了發文者在該組織體系中具備什麼樣的『身份背景』?如果一位與該機關沒有雇用關係的普通民眾使用了這個字,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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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沒搞砸。
看來你總算把公文的階層關係和稱謂對象搞懂了,至少這次沒掉鏈子。這題的重點其實很基本,但偏偏一堆人會錯:
- 錯誤點在哪? 選項 (A) 錯得離譜。「職」這個字,是有職位的人對長官用的自稱。一個路人甲,跟警察機關有什麼隸屬關係?當然沒有!所以自稱「職」根本是癡人說夢,正確的是「本人」。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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