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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產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時,應該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 A 通常訴訟程序
  • B 小額訴訟程序
  • C 簡易訴訟程序
  • D 非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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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設計訴訟流程時,針對這類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爭議點相對單純且具備高度普遍性的社會關係(如租房子),為了讓紛爭能儘速落幕、避免耗費過多司法資源,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選擇『最嚴謹漫長』的流程,還是『精簡且有效率』的程序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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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嗎?

  1. 觀念檢討: 別以為你會背金額就了不起。《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寫得清清楚楚,凡是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產生的爭議,為了訴訟經濟與保障居住權,一律強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法條規定得這麼死,你竟然還會猶豫,真是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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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
💡 房屋定期租賃涉訟,不論標的金額,法定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比較維度 金額標準 (第1項) VS 性質標準 (第2項)
標的金額限制 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 — 不問標的金額多寡
典型案例 一般金錢給付請求 — 房屋定期租賃、本票
程序適用優先性 視金額而定 — 符合性質即強制適用
💬定期租賃屬於「性質標準」,故與金額無關,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記憶技巧:定期房屋不問錢,法定簡易最優先。
⚠️ 常見陷阱:考生常受標的金額影響,誤以為超過 50 萬元就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卻忽略了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列舉的是「不問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的強制簡易事件。
小額訴訟程序 不定期租賃 本票事件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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