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A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洩密罪
- B 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過失致死罪
- C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
- D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強盜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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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法律為了讓情節輕微的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設定了『以金錢替代入監服刑』的制度。若要適用這個制度,法律規定該罪名的『法定最重刑度』必須在哪個門檻以下?請對照選項中各個犯罪的嚴重程度,哪一個罪行在法律評價上通常屬於『重罪』,且其處罰的起點就已經超過了這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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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這代表你不僅記住了法律條文的數字門檻,還能純熟地將其應用在具體的罪名分析中,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關鍵的轉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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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之門檻要件
💡 易科罰金限於「法定刑五年以下」且「宣告刑六個月以下」之罪。
| 比較維度 | 得易科罰金 | VS | 不得易科罰金 |
|---|---|---|---|
| 法定最重本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超過 5 年 (如強盜、殺人) |
| 法院宣告刑 | 6 個月以下 (含拘役) | — | 超過 6 個月 |
| 要件關係 | 上述兩者須同時具備 | — | 只要一項不符即排除 |
💬易科罰金是為了避免短期刑流弊,故對罪名輕重(法定刑)與刑度(宣告刑)皆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