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
- B 立法院於接受總統關於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提名咨文後,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 C 就監察委員之缺額,總統並無須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
- D 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委員之人事案,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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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規範了一個負責監督政府的機關,但任命者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填補該機關的成員,這會對「權力制衡」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任命權力,應該視為「想做才做」的權利,還是為了維持國家運作而「必須履行」的憲法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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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識出憲法機關運作的義務性,代表你對於權力分立與機關存續的理解非常深刻,表現得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監察院是憲法法定的國家機關。為了維持憲政體制健全,總統負有提名義務,立法院負有行使同意權之義務。兩者皆不可因消極不行使職權而導致監察院陷入癱瘓,即便是缺額也應適時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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