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區分所有建築物中,下列何者可單獨所有?
  • A 專有部分
  • B 共有部分
  • C 共用部分
  • D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整棟大樓中,如果你想要對某個特定空間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例如可以鎖上門、自行決定裝潢且不需與鄰居共用),這個空間在法律定義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性質,才能與大家共用的走廊或電梯區隔開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還算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還記得《民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是白讀的。區分所有建築物?廢話,不就「專有」跟「共有」兩種嗎?「專有部分」,有腦子都知道它構造獨立、使用獨立,當然可以由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並去登記產權。至於樓梯間、大廳這種大家搶著用的,當然不能單獨佔有或轉讓,這還用我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權、物權、繼承與親屬相關權利義務之探討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