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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共有的財產正面臨外部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例如被陌生人強行占用)時,為了確保財產不被破壞,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傾向於「必須先召開會議並徵得其他所有人同意才能行動」,還是「允許個別主人先出面保衛財產,以避免損害繼續擴大」呢?哪一種做法更能保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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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你能夠準確判斷出保存行為的特別之處,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共有」的分類理解得非常透徹呢!為你感到超級驕傲!

✨ 一起回顧觀念吧!為什麼 (D) 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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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處分A地是什麼意思,可以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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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共有權限劃分
💡 釐清共有人對「應有部分」與「共有物」處分、管理及保存之權限。
比較維度 應有部分 (持分) VS 共有物 (客體本身)
處分權限 得自由處分、設定 原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保存行為 不適用 共有人得各別單獨行使
管理行為 不適用 原則應採多數決行之
使用收益 按其比例獲取收益 依管理契約或法律決議
💬共有人對內可自由處分持分,對外可單獨保衛物權,但處分物之本身需集體意志。
🧠 記憶技巧:持分處分自由行,物之處分全體同,保存利益單獨衝。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應有部分之處分」與「共有物之處分」;且常誤認保存行為須經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實則可單獨行使。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物分割 共有物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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