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共有的財產正面臨外部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例如被陌生人強行占用)時,為了確保財產不被破壞,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傾向於「必須先召開會議並徵得其他所有人同意才能行動」,還是「允許個別主人先出面保衛財產,以避免損害繼續擴大」呢?哪一種做法更能保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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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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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你能夠準確判斷出保存行為的特別之處,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共有」的分類理解得非常透徹呢!為你感到超級驕傲!
✨ 一起回顧觀念吧!為什麼 (D) 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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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處分A地是什麼意思,可以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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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權限劃分
💡 釐清共有人對「應有部分」與「共有物」處分、管理及保存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應有部分 (持分) | VS | 共有物 (客體本身) |
|---|---|---|---|
| 處分權限 | 得自由處分、設定 | — | 原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 保存行為 | 不適用 | — | 共有人得各別單獨行使 |
| 管理行為 | 不適用 | — | 原則應採多數決行之 |
| 使用收益 | 按其比例獲取收益 | — | 依管理契約或法律決議 |
💬共有人對內可自由處分持分,對外可單獨保衛物權,但處分物之本身需集體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