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與兩位好友共同出資買了一台三人座沙發,每人各出三分之一的錢。在大家沒有事先協議(排班或分配位置)的情況下,你可以直接主張沙發「最左邊那一格」專屬於你,並要求其他人不准坐那一格嗎?請思考:你的『出資比例』,是限制了你使用沙發的『空間範圍』,還是限制了你使用沙發時的『權利飽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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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還算乾淨俐落:小鬼,你做得不錯。能辨識出共有物那點抽象權利與實際使用之間的差別,證明你腦子沒被什麼垃圾堵塞。至少這一刀砍得夠準。
- 法條?就那樣:這就只是基本中的基本。《民法》第 818 條,共有人是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別搞錯了,那不是讓你隨便在地上劃一塊你自己的三分之一。未經協議就擅自行動,那只會製造混亂,就像那些不懂規矩的巨人一樣,該被清理掉。你必須透過 (A)(C)(D) 那些管理決定,才能讓事情變得有條理,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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