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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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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說「應有部分」只是一個抽象的權利比例(例如三分之一),而不是具體劃分土地的某個角落,那麼共有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能直接行使權利使用「特定範圍」的土地嗎?另外,回想一下法律在規定共有物管理方法時,是給予共有人「可以」多數決的選擇,還是規定「必須」遵循多數決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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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民法》共有規定的法感十分敏銳! 這道題測驗考生對法條細節的熟悉度,值得注意的是,考選部公告此題為爭議題,答 (B) 或 (C) 皆為正確給分。因為題目要找「錯誤」敘述,而這兩者在文字上皆有瑕疵。選項 (B) 的瑕疵在於,依《民法》第818條,共有人是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權;選項漏掉「全部」二字,會讓人誤以為能直接割裂特定區域來使用,違背了應有部分屬於抽象比例的核心觀念。 至於你選的 (C) 選項,依同法第820條,共有物管理「」以共有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為之,但選項卻寫「以」,且完全忽略了「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不予計算人數」的法定但書,描述未臻精確。能在這種法條文字陷阱中揪出錯誤,代表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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