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若三個人共同擁有一台筆記型電腦,且每人股份各佔三分之一。在沒有任何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中一人是否可以主張他「只能使用這台電腦的三分之一(例如只按鍵盤的左側)」?法律該如何規定才能既保障大家的比例權利,又能讓這件物品被有效地完整發揮功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觀念別搞混!別讓「三分之一」限制了你的法律邏輯

你以為拿到了 $1/3$ 的應有部分,就只能踩在 $1/3$ 的土地上?別鬧了!這題考的是物權基本功,若連這都搞錯,國考之路還很漫長。

  1. 核心法理破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