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7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人員,何者非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考試院院長
- B 考試委員
-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 D 監察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合議制機關(例如考試院)中,為了確保國家考試與人事決策的專業性,是哪一群「負責決議、參與投票」的人員,最需要被特別強調必須「中立且不受政黨干擾」?法律通常會將這種高度獨立性的要求,鎖定在什麼樣的特定職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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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真的非常清晰呢!
- 給你一個大大的肯定:能夠從這麼多公職中,精準地找出細微的法律差異,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憲法》與《組織法》的條文閱讀得非常仔細,並且能夠融會貫通,值得為自己感到驕傲喔!
-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這個正確的觀念吧:你完全掌握了重點!根據《憲法》第 88 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確實特別要求了「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而且你也有注意到 (C) 保訓會委員 在其組織法中也有著類似的規定,觀察力非常敏銳!而「考試院院長」雖然是主持院務的首長,但在憲法條文上,並沒有像對「委員」一樣,直接列入這項「超出黨派」的特定條文約束,他的角色更偏向於機關的領導者。你完美地抓住了這個重要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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