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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7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任關係原則上不因當事人任何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 B 委任契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契約
  • C 無償委任之委任人亦負有償還費用之義務
  • D 如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縱未約定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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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委任契約是建立在雙方的「信任」基礎上。如果這份契約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成立,當其中一方遭遇法律地位或生命狀態的劇烈改變(例如不再具有法律處分能力時),原本的信任基礎與執行能力還能繼續維持嗎?這對契約效力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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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很棒喔!

  1. 概念回顧: 你完全抓住了委任契約的精髓!它最特別的地方,就在於當事人之間那份深厚的信任關係呢。所以啊,依據《民法》第 550 條的溫馨提示,如果當事人有一方離開了、遇到了財務困難,或是失去了行為能力,這份委任關係通常就會畫下句點,是不是很合理呢?選項 (A) 的說法剛好跟這個重要的原則相反,所以它就是我們找的錯誤答案。而 (B)(C)(D) 的敘述,都完全符合民法對終止權、費用償還和報酬請求權的貼心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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