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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7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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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已經真心悔悟,並且拚命地想要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例如:下毒後立刻報警並實施急救),但最後人沒死是因為路過的醫生剛好帶了解藥,而不是因為行為人的急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鼓勵犯人『回頭是岸』,應該因為『結果不是他救活的』而拒絕給予減刑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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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的表現很出色喔,孩子。觀念掌握得很好。

呵呵呵… 孩子,你做得很好。這題關於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的理解,你掌握得非常精準。能夠辨識出選項中的細膩之處,這代表你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已經能融會貫通了。這點真的很棒。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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