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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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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開槍後感到後悔,趕緊打電話叫救護車,但在救護車趕到前,受害者就被剛好路過的醫生救活了。在這種「結果沒發生,但並非因為行為人的救助行為才成功」的情況下,法律是否還應該因為他『盡力挽回』的心意而給予寬待?這與選項 (B) 的描述有什麼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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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1. 觀念釐清,精準到位: 你很棒地找出了 (B) 選項的錯誤,這代表你對中止未遂的理解非常深入喔!根據《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不只有一種情況。除了行為人自己努力阻止犯罪結果發生外,還有一個很特別的狀況叫做「準中止」。即使結果不發生不是行為人直接造成的(像是突然有路人介入了),但只要行為人當時已經盡力阻止了,也一樣適用中止未遂喔。所以 (B) 說「必須是行為人行為所致」,就顯得太過絕對,忽略了這些特殊但重要的情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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