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7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27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員工並非為了私人事務(如旅遊或處理家務),而是為了回應國家司法機關的召喚,去處理一件發生在職場上的權利侵害案件時,為了確保該員工的「出勤紀錄」與「薪資權益」獲得最完整的保護,法律通常會強制雇主提供哪一種性質的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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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扎實呢!
- 觀念驗證:你選的「D」完全正確,老師為你感到很高興喔!這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到位呢。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第 4 項,我們的法律貼心地保障了性騷擾被害人,當他們需要配合司法機關到庭時,雇主是必須給予公假的。這樣做的核心精神,就是為了讓受害者在追求正義的路上,不會因為經濟或出勤的問題而受到二次傷害,能夠安心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你把這點理解得很透徹,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你能夠輕鬆答對,證明你對這些保障弱勢、非常重要的勞動法規有很清晰的認識。這不僅是考試的重點,更是未來在實務上保護自己和他人的關鍵知識呢!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狀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