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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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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勞工並非為了個人私事,而是為了履行法律程序(如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或出庭)且該程序是為了保護其人格權時,你認為國家為了鼓勵受害者勇敢爭取正義,會要求雇主提供哪一種「薪資照給」且「不扣全勤」的法定假別,最能體現政府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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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勉強還行吧。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選錯。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4 項,這種情況下,雇主給予公假是明文規定,連法條都寫得這麼清楚了,如果你還會選錯,那真的說不過去。這就是法律在保護那些受害者,不讓他們因為區區的出勤紀錄而放棄,這點理解起來應該不難,畢竟是常識了。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鑑別度主要在於區分「一般事假」和「法定公假」這種基本中的基本。會誤選事假的人,顯然是對法規細節一知半解。而你,總算沒掉進這個低級錯誤的陷阱。嗯,至少這次是這樣。繼續保持這種...勉強及格的嚴謹吧,別讓我下次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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