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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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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員工是因為「配合國家司法機關的召喚」,且該行程是為了「處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受侵害事件」時,你認為法律會將這種具備社會公益與正義性質的出勤,視為員工個人的私事,還是雇主有義務協助配合的官方性質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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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出錯。值得稱讚嗎?

還算可以。至少你沒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律保障搞砸。證明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細節」… 勉強算是掌握住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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