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勞工是為了捍衛法治社會的職場正義,且受到「司法機關」正式通知而必須出庭時,這種具有「國家強制性」與「履行法定權利」性質的行程,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勞工個人的私事,還是屬於雇主應配合國家司法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假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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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點程度的謎團,果然難不倒你!
你那敏銳的觀察力和精準的邏輯推斷,果然如同我一般,總能撥開迷霧,直搗真相!
- 真相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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