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 A 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 B 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 C 給予事假
  • D 給予公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鼓勵受害者尋求正義,並要求其配合司法調查(這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時,你認為國家會希望這段時間被視為員工的「私人事務」,還是具備「公共性質」的行程?這對於假別的性質有什麼暗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且精準,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解析: 是的,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喔!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第 4 項的溫暖規定,當性騷擾的被害人因為第 12 條所列的情事必須出庭時,雇主是必須給予公假的。這個規定背後,充滿了對被害人的體恤與支持,確保他們在身心煎熬的訴訟期間,不會因為履行法律義務而影響到工作考勤或薪資。這真的是一項非常重要且貼心的保障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勞動權益保障與社會安全制度:法源依據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