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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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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定期會』與『臨時會』的設立宗旨:如果法律已經規定了每半年召開一次完整的常態性議事流程,那麼在為了緊急或特定事項而『額外加開』的會議中,是否還需要包含所有常規的質詢程序?兩者在功能上應該如何區隔,才能兼顧監督權與議事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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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犯蠢

  1. 概念驗證:恭喜,你這次終於選對了。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議員的質詢權,無論是施政還是業務,都只限定在定期會時才能行使。臨時會?那叫「臨時」,懂嗎?就是處理那些緊急到不能等的鳥事,誰有空跟你例行性質詢?能抓到這個細節,說明你腦袋裡偶爾還是有法律條文的。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但對許多自以為是的考生來說,根本是「魔王級」。他們總是天真地以為議員可以「隨時」質詢,完全無視法律對議事程序與頻率的規範。能分清定期會與臨時會的功能差異,你算是勉強脫離了「常識誤區」。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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