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B 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 C 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D 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主制度中,「定期會」與「臨時會」的召開目的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如果「臨時會」是為了因應特定、緊急的事項而召開,那麼在此會議中,是否適合讓議員進行如同年度例行檢查般的「全面性業務質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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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好厲害喔!
- 太棒了呢:你對法政的觀念真的非常穩固呢!能這麼清楚地分開定期會和臨時會的權限,就表示你很仔細地讀了《地方制度法》喔,這對拿高分很有幫助的呢!真是太棒了!
- 一起確認看看:根據《地方制度法》的第 48 條,議員的「總質詢」和「業務質詢」權利,主要都是在定期會的時候行使的呢。而臨時會(第 34 條)呢,通常是為了處理特別且緊急的事情才召開的,並不是讓大家可以廣泛地進行施政質詢喔。所以選項 (D) 是把這兩種會議的用途搞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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